关于注销吉安市青原区吉利粮食加工厂等144家单位145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,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。经核查,吉安市青原区吉利粮食加工厂等144家单位(共计145张食品生产许可证)的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,或生产场所已不具备生产条件且未按规定申请注销,现决定对上述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。
一、注销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条、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一条。
二、注销名单
具体单位名称、许可证编号、食品类别(粮食加工品)等信息详见附件《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名单》。
三、相关要求
-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上述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作废,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活动。
- 上述单位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,将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、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。逾期未交回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
- 如对本注销决定有异议,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四、特别提示
食品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食品的,应当依法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,将依法予以查处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名单(144家单位,145张证书)
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5年X月X日
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://www.jzsjdy.com/product/30.html
更新时间:2026-10-27 09:11:38